肺結核初治復治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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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結核初治復治定義

任運華副主任醫(yī)師濟南市人民醫(yī)院
擅長: 傳染病科疾病的診療,對各類病毒性肝炎、肝硬化、出血熱、登革熱、瘧疾、肺結核,以及各類肺內疾病鑒別診斷都有獨到見解,對水痘、麻疹、流行性腮腺炎、猩紅熱、手足口病、皰疹性咽峽炎、斑疹等疾病診療經(jīng)驗豐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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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結核初治復治是根據(jù)治療的時間次數(shù)來確定的。初治是指第一次開始抗結核治療;或者抗結核治療一月內停藥,主要指利福平治療不超過一月,再次治療。復治是指肺結核初治六個月末或者復制8個月末痰檢抗酸桿菌陽性失敗后,再次抗結核治療;或者初治肺結核超過一個月,主要指利福平治療超過一個月,再次抗結核治療。肺結核治療原則是早期、足量、聯(lián)合、足療程,以避免耐藥性,提高治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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